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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签合同,并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2)关于未缴纳社保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
公司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在日常实践中还占一定的比例,那么如何依法维权呢?
首先,我们应该熟炼掌握相关法律,主张维权和赔偿时,做到心中有底。
《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实际操作中,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时,赔偿的机率不太高。各地执法的力度深浅不一。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接收后,会先与企业沟通,调解,给企业一次弥补的机会,如果企业积极更正,给员工及时补签合同可以避免被罚。
其次,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执法部门一般还是会严厉打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不给员工缴社保,离职时员工可以向企业要求赔偿或补缴,依法维护个人的权益。
那么,该如何维权呢?
找到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局,一般都设有劳动监察窗口,带上个人身份证,工资条,社保未缴存的相关资料,劳动合同等。将相关信息告知工作人员,(表明自己的期望,是补缴从入职到现在的社保,还是从投诉日起,为员工缴存社保。)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先和企业沟通,调解,勒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员工缴存或补缴社保。若企业不执行,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劳动仲裁的时间可能会3-6个月。但是,企业违法不缴纳社保,胜诉的一定是员工。
以上内容,仅是个人经验及观点,欢迎关注及评论。共学习,共分享,我是葫芦娃妈妈。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纳社保费用,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很明显,它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你确实是跟所在的工作单位,属于全日制的劳动用工形式,那么就应该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一个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指的就是每天的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24个小时,那么这种用工时间,就被认定为是全日制的用工,那么就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劳动合同的存续关系,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
那么很明显,你的工作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争议,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进行举报处理这个问题,只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比如说每个月上卡工资的对公账户,那么这个对公账户是你的所在工作单位的对公账户,就可以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那么通过一个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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